2023年固镇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06 16:04 来源: 固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诉讼案件当事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法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县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公安部门

 

2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298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公安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县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3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皖发改价费201933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县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

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

1. 每平方米5至10元

2.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

税务部门

 

5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24/平方米,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

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税2019866;蚌发改价管2018158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县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交通运输部门

 

7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皖交2019144;皖交路〔2020〕162号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道蚌固一级公路收费站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县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农业农村部门

 

8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

在我县管辖的河流、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县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水部门

9

水资源费

财综〔2008〕79号;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皖发改价费2019622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水利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县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0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综〔2014〕8号;财综〔2014〕32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皖价费〔2017〕77号财政部 财税(202058;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税务部门

 

11

污水处理费

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税2014151财综〔2015196固发改〔2016〕34号固政〔202194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城市污水处理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蚌价2014〕38号;皖发改明电202013;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蚌发改价管函202214号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县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人防部门

 

1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蚌发改价管2018158号;财税201953号;财综2019866号;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2021167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税务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县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司法部门

 

14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1〕5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3〕132号;蚌价管〔2013〕78 号;皖价服〔2017〕75号;蚌发改价管〔2017〕300号;皖发改价费〔2019601号

公证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司法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县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十、城市管理部门

 

15

城镇垃圾处理费

计价格〔2002〕872号;皖价服〔2007〕207号;固工技(1998)38号;固政〔2012〕59号固政〔2020〕2号固政〔2020〕21

财政部财税(20218号;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税务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县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固政办〔201631;皖财综20201241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城市管理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县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注: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市、县批准设立的在我县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政府性基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税〔2014122;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7〕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皖财综〔2021〕86号皖财综〔2022299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详见文件

县税务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综〔2002〕73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财税〔2015〕12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城市规划区外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林地,按照上述标准2倍征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发〔199834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皖价费〔2008112号;财税〔201953号;皖财综〔2019866蚌政201287号;财政部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三、税务部门

4

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46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详见文件

税务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5

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46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详见文件

税务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

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971日至20241231日,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综〔2016〕59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详见文件

税务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20〕72号,皖财综〔2021〕86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详见文件

税务部门

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令第165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皖政办〔2017〕43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税务部门

注:1.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2.标注“▲”的为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具体为: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9

按照标准规范,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施工图审查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1.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

不动产(房屋)登记

不动产测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第36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

房产测绘

房产测绘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自然资源和规划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城乡规划法36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施工放线定位图

城乡规划法40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0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施工图施工放线定位

测绘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5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

地形图

城乡规划法37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8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绘制

测绘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4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一、执收单位责任: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县水利局

7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第33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第5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书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县生态环境分局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34条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涉企保证金

序号

收取项目

收取依据

收取范围对象

收取标准

征收

程序

返还

时间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投标人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十万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

3、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应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或者挪用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

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中标人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收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

政府采购

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供应商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

1.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2.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依法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采购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挪用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

政府采购

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 购〔2023615 号)

中标

(成交)

供应商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凭《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退款申请单》退款

依法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采购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挪用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4〕97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号);《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函的指导意见》(皖人社秘〔2020〕36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企业

1.建筑市政工程: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2%。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2.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从事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隧)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80万元;从事房建及附属工程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20万元

3.水利建设工程可采取以下二种方式办理:按单位集中一次性办理,省外企业金额为40万元、省内企业为20万元;按承建项目逐个办理,金额按承建项目合同价的2%确定;或向其提供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同等额度的保函

1.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2.公路、水利工程:参见责任事项。

1.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2.公路、水利工程: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

1.建筑市政工程: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

2.公路工程: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

3.水利工程: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施工企业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同级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4.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6

工程质量

保证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承包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建设工程

发包人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金。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同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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