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政复〔2025〕1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14 09:18 来源: 固镇县司法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申请人:薛X

被申请人:固镇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128日作出的固公(王)行传字〔2024XXX号《传唤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收到后于20252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固公(王)行传字〔2024XXX号《传唤证》超时行为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一)实体法层面。1.主体。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其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可以忽视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2.客体。被申请人的传唤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权利。申请人在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被传唤,限制了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对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也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3.主观方面。被申请人在传唤申请人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实施了传唤行为,并且在后续处理过程中,对案件处理结果未能及时、准确地告知申请人,显示出其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的态度。4.客观方面。申请人于2024128日被传唤,直到2025210日才收到《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期间被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且传唤事由与第一个案件存在相似性,询问过程也未有效针对第二个案件进行,这表明被申请人在客观上存在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二)程序法层面。1.办案期限超期。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案件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而本案从2024128日传唤至2025210日才收到结果,远远超出了法定办案期限,被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延长办案时间,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2.信息告知程序违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申请人询问案件进展时,被申请人未能按照规定如实、及时地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结果。直到申请人通过12389官网投诉后,被申请人才表示可以提供结果,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信息告知的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3.人员职责不一致。在传唤时,张X亮称自己只是配合,然而在《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时,张X亮却成为了送达人员之一,这种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反映出被申请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的问题,影响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第二个行政案件的传唤过程中,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均存在严重违法问题,其行为已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事实:20241114日,申请人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固镇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年124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当日,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又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站登记进行信访。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固公(王)行传字〔2024XXX号《传唤证》超时行为程序违法”。经查:2024127日,被申请人接仲兴派出所民警黄X报警称: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申请人当日对报警人黄X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接受黄X提交的证据,并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申请人确实于2024124日就关于固镇县公安局作出的固公(仲)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同日,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也在国家信访局网上平台登记信访。根据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二、信访人实施下列行为,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案件处于信访程序、法律程序办理中或者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信访人拒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诉求已经解决、信访程序终结后,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执意缠访、闹访、反复登记或者通过网络平台、书信等方式投诉。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2024128日,被申请人在固镇县谷阳镇尚河源筑小区薛X珠家中,将申请人书面传唤至固镇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传唤依法办理了审批手续,申请人到达传唤地点时间为20241281024分,询问查证结束时间为20241291000分,期间依法履行了延长传唤审批手续。通过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供述了在202412413时许,通过电脑网上系统就固镇县公安局作出的固公(仲)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其称同日在提出行政复议之前就同一事项在国家信访平台进行投诉。后被申请人调取固镇县信访局关于申请人的信访材料,其在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登记的时间为20241240时。202515日,被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延长办案期限的审批手续。202525日,因该案没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作出了终止调查,同日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固镇县公安局仲兴派出所,同年211日,民警通过线上微信、邮寄送达的形式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至申请人本人。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案,从受案、调查到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等程序,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案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传唤系终止调查决定案件中的调查程序行为,已被终止调查决定吸收,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申请人对终止调查决定已提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127日,被申请人接报警称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当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2024128日,被申请人作出固公(王)行传字〔2024XXX号《传唤证》,将申请人书面传唤至固镇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202525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固公(王)行终止决字〔2025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固公(王)行传字〔2024XXX号《传唤证》和固公(王)行终止决字〔2025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分别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5227日,本机关分别受理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固公(王)行传字〔2024XXX号《传唤证》和固公(王)行终止决字〔2025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两个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2.行政传唤审批表;3.传唤证;4.延长传唤审批表;5.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6.被侵害人陈述;7.通用审批表;8.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9.行政复议申请书;10.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11.其他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因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申请人立案后于2024128日作出固公(王)行传字〔2024XXX号《传唤证》对申请人进行传唤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525日作出固公(王)行终止决字〔2025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本案中真正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固公(王)行终止决字〔2025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申请人已针对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且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固公(王)行传字〔2024XXX号《传唤证》属于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作出的程序性、阶段性行为,被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所吸收,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提出调取证据“1.2024127日仲兴派出所民警黄X报案时,记录整个报案过程的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包括报案人到达报案地点、与接警人员沟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全部环节的视频内容;2.参与办案民警张X亮传唤申请人、审讯申请人、送达给申请人法定终止案件调查书共计三段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因证据12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机关未予调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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