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政复〔2025〕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薛X宝
被申请人:固镇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作出的固公(王)行终止决字〔2025〕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后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固公(王)行终止决字〔2025〕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一)实体法层面。1.主体。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然而,其在行使权力时,应严格依法办事。2.客体。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侵犯了申请人获得公正执法的权利。如果该决定书存在违法情形,将使真正的违法者可能逃脱法律制裁,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同时也对申请人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因为申请人无端被卷入行政案件程序。3.主观方面。从案件处理过程来看,被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民警张X亮在传唤时称只是配合,但在决定书送达时却成为主要人员之一,这显示出被申请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随意性,没有以严谨、公正的态度对待案件。4.客观方面。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传唤理由与第一个案件存在相似性,但却声称两案无关联,这可能表明被申请人在未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就实施了传唤行为。其次,在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传唤,并且长时间未给出处理结果,直到申请人投诉后才作出终止调查决定,这客观上造成了申请人权益的侵害。(二)程序法层面。1.办案期限超期。行政案件办理有明确的期限规定,一般不超过30日。申请人于2024年12月8日被传唤,而被申请人直到2025年2月5日才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严重超出了法定办案期限,这种拖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2.回避制度存疑。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申请人曾对张X亮提出疑问,且张X亮在案件中的角色前后不一。这引发了对回避制度是否得到正确执行的怀疑。如果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将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3.信息处理不规范。在申请人询问案件处理结果时,被申请人起初并未如实、及时地告知,直到申请人通过投诉渠道反映后才有所行动。这种对案件信息处理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告知程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固公(王)行终止决字〔2025〕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均存在违法问题,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事实:2024年11月14日,申请人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固镇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年12月4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当日,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又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站登记进行信访。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固公(王)行终止决字〔2025〕X号终止调查决定书程序违法”。经查:2024年12月7日,被申请人接仲兴派出所民警黄X报警称: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申请人当日对报警人黄X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接受黄X提交的证据,并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申请人确实于2024年12月4日就关于固镇县公安局作出的固公(仲)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同日,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也在国家信访局网上平台登记信访。根据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二、信访人实施下列行为,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案件处于信访程序、法律程序办理中或者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信访人拒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诉求已经解决、信访程序终结后,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执意缠访、闹访、反复登记或者通过网络平台、书信等方式投诉。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2024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在固镇县谷阳镇尚河源筑小区薛X珠家中,将申请人书面传唤至固镇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传唤依法办理了审批手续,申请人到达传唤地点时间为2024年12月8日10时24分,询问查证结束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10时00分,期间依法履行了延长传唤审批手续。通过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供述了在2024年12月4日13时许,通过电脑网上系统就固镇县公安局作出的固公(仲)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其称同日在提出行政复议之前就同一事项在国家信访平台进行投诉。后被申请人调取固镇县信访局关于申请人的信访材料,其在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登记的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0时。2025年1月5日,被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延长办案期限的审批手续。2025年2月5日,因该案没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作出了终止调查,同日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固镇县公安局仲兴派出所,同年2月11日,民警通过线上微信、邮寄送达的形式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至申请人本人。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案,从受案、调查,到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等程序,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案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4日,固镇县公安局作出固公(仲)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扰乱单位秩序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24年12月4日,申请人就该决定书相关事项在国家信访局网站进行信访。当日,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又通过行政复议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2月7日,被申请人接报警称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当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2024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固公(王)行传字〔2024〕XXX号《传唤证》,将申请人书面传唤至固镇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当日,经审批后对申请人传唤时间延长至24小时。2025年2月5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固公(王)行终止决字〔2025〕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作出的固公(王)行终止决字〔2025〕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2.行政传唤审批表;3.传唤证;4.延长传唤审批表;5.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6.被侵害人陈述;7.信访信息登记表;8.通用审批表;9.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10.其他证据。
本机关认为:2024年11月14日,固镇县公安局作出固公(仲)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扰乱单位秩序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24年12月4日,申请人就该决定书相关事项在国家信访局网站进行信访。当日,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又通过行政复议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2月7日,被申请人接报警称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当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2024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固公(王)行传字〔2024〕XXX号《传唤证》,将申请人书面传唤至固镇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2025年2月5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固公(王)行终止决字〔2025〕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的规定,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并无不当。本案经立案、传唤、调查、延长办案期限后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送达,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听证申请,因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本机关未予组织听证。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提出调取证据“1.固公(王)行传字〔2024〕XXX号行政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2.固公(王)行传字〔2024〕XXX号的行政传唤延长至24小时的办案期限审批表;3.行政案件延期审理送达申请人的送达回执;4.行政案件终止调查审批表。”证据1、2和4,申请人已于2025年3月24日前往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现场查看。因证据3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机关未予调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作出的固公(王)行终止决字〔2025〕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