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政复〔2025〕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14 09:25 来源: 固镇县司法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申请人:薛X

被申请人: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41日作出的固自然资依复〔2025〕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543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本机关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固自然资依复〔2025〕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公开后楼村位于仲兴镇后楼小学西侧,面积约40亩的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信息。

申请人称:(一)实体法依据。1.主体方面。申请人作为固镇县仲兴镇后楼村村民,与本村集体土地权益紧密相关。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属于村集体资产,村民依法对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土地出让合同享有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对村集体财产的使用、分配等情况有监督、知悉的权利。申请人作为村集体的一员,是适格的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着土地资源管理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出让等事项的监管和信息管理义务。被申请人作为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2.客体方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后楼村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涉及村集体土地权益的重大处置。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包括土地用途、出让价格、使用期限等关键信息,这些信息与村集体及村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合同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村民未来的生产生活保障。公开此合同,有助于保障申请人及村集体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被申请人对该信息的管理和公开,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客体。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依规妥善管理并按要求公开此类信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3.主观方面。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是出于维护自身及村集体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申请人在得知村集体土地存在出让情况后,通过合法途径积极了解相关信息,秉持合理、正当的态度,不存在任何恶意或不当动机。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经检索没有相关信息,然而,根据常理及法定职责,土地出让合同作为重要的土地交易文件,被申请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案。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全面、有效的检索,其简单答复信息不存在,有理由怀疑其存在主观上的消极对待信息公开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故意。4.客观方面。从事实情况来看,申请人通过正常途径,如拨打被申请人综保科电话等方式,无法获取土地出让合同信息。之后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履行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部门应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后楼村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显然属于此类应公开信息。被申请人作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在申请人依法申请后,未能提供相关信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例如,在其他类似案例中,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村民对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进行检索并公开了相关合同信息,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二)程序法依据。1.申请程序合法性: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明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在申请中详细说明了所需信息的内容、用途等,符合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要求。2.答复程序违法性: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和答复。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虽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但答复内容仅简单称信息不存在,未说明检索的方式、范围、时间跨度等关键信息,无法证明其进行了全面、有效的检索,不符合法定答复程序要求。例如,在相关政策解读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在答复信息不存在时,应当详细说明检索情况,以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三)违法构成要素分析。1.主体:被申请人具备法定的信息公开职责,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其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2.客体: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同时也损害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信息公开制度旨在保障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及相关信息的了解,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信息,破坏了这一制度的正常运行。3.主观方面:如前文所述,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能充分说明检索情况,有理由认为其存在主观上不积极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故意,未能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为出发点,认真对待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4.客观方面:被申请人作出的固自然资依复〔2025〕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内容和程序上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客观上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取所需信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固自然资依复〔2025〕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尊严和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依法审查并作出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给予书面答复,答复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025318日,申请人通过固镇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公开1份,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现特申请公开后楼村位于仲兴镇后楼小学西侧,面积约40亩的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安排相关股室及人员进行核实,经对申请人所述申请事项进行全面检索,确认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于20254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确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没有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给予书面答复,答复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二、申请人提出的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重新答复的请求事项没有依据。对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尽合理检索义务并依法书面答复,履行相应的行政行为,对于不存在的政府信息要求被申请人再次答复,没有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给予书面答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再次答复的请求事项没有依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318日,申请人通过固镇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位于仲兴镇后楼小学西侧,面积约40亩的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查询和检索。经查询和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位于仲兴镇后楼小学西侧,面积约40亩的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政府信息不存在。202541日,被申请人作出固自然资依复〔2025〕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您申请的‘公开后楼村位于仲兴镇后楼小学西侧,面积约40亩的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蚌埠市XXX有限公司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固自然资依复〔2025〕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页;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EMS快递面单;4.查询结果图片;5.蚌埠市人民政府网检索结果截图;6.其他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即安排工作人员针对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查询和检索。经查询和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查询和检索义务,答复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3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41日作出固自然资依复〔2025〕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41日作出的固自然资依复〔2025〕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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