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住建局公共服务(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依据《固镇县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县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负责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县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县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县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扩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接受县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进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县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染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办理机构
固镇县住建局城建科 0552-6029611
皖公网安备340323020000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