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7955/202302-00075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水域岸线管理 发布日期: 2023-02-01 09:00:58
发布机构: 固镇县 成文日期: 2023-02-01
来源单位: 固镇县水利局 性: 有效
名  称: 固镇县河湖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文  号: 词: 水域岸线

固镇县河湖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2-01 09:00信息来源:固镇县水利局 浏览量:

编制说明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界确权登记是加强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全面推行河长制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水环境、水生态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深化水利改革和加强河湖管理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对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效益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水利部印发的《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对河湖及国有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进行了部署。

划界确权实施方案是开展划界确权登记的依据为做好全县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根据水利部《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办建管201559号),组织编制了《固镇县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1 基本情况

1.1 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概况

1.2 划界确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3 划界确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1 指导思想

2.2 基本原则

3 目标和任务要求

3.1 划界确权范围

3.2 目标和任务要求

4 划界确权依据和标准

4.1 划界确权依据

4.2 划界确权标准

4.3 市级河湖划界确权标准

4.4 界桩制作、埋设标准

5 主要任务及实施安排

5.1 划界工作

5.2 确权登记工作

5.3 实施安排

5.4 成果管理

6 经费测算

6.1 经费估算依据

6.2 划界确权登记费用构成

7 责任分工

8 保障措施

1 基本情况

1.1 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概况

以省、市、县和水管单位管理的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为调查对象,全面系统的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调查摸底主要任务是管辖的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河湖基本特性,水利工程规模、功能、建成时间,河湖和国有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情况等。基本情况用表格样式描述,每条河湖和每项工程分别填写。

1.2 划界确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成果,阐述所管辖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现状(主要包括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应划界、应确权面积已划界、已确权面积等)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1.3 划界确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全县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加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工程安全深化水利改革等方面说明划界确权的必要性:从政策导向、社会环境、物质条件和已有工作基础等方面说明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可行性。

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一项基础,它关系到国有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国有水利资产数量等相关内容,也是全面推行河长制、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以下简称“划界确权”是加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水安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讲话精神。

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河湖和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推行河长制、推行水利工程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需要,是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的需要,是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推进水利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固镇县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类型复杂,因此,积极开展调查,做好固镇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水事管理工作矛盾复杂,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部分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目前尚未完成,管理和保护范围还未划定,土地权属未能确定,严重影响全面推行河长制中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六大任务落实。

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1 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水安全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针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实际,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尊重河湖自然规律,维护河湖生命健康,科学规划、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着力提升河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以健康完整的河湖功能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 基本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提出的依法依规、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等原则,结合所管辖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明确基本原则。

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总的原则是坚持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安全稳定为前提,以县政府为主体,坚持有利于全面推行河长制中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六大任务落实的原则。

1)依法依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轻重缓急。分轻重缓急,以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河湖及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地位和作用较为重要的河湖和水利工程为重点,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

3)先划界后确权。先划界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界限,再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和登记发证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同步划界、确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可先划界。

4)因地制宜。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原则和标准。

5)分级负责。省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由省直管理单位负责,市、县配合;县管理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 目标和任务要求

3.1 划界确权范围

明确本次实施划界确权的范围,详细列出需划界、确权的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名录,河流需注明起止点。

按照推行河长制和水利部要求,本次划界确权范围是县、乡、村三级河长制工作体系中涵盖的河湖及其相关的水利工程(包括堤防、水闸、泵站工程等)。水利工程可基于固镇县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成果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以及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的有明确管理单位的工程来确定划界确权的对象。

3.2 目标和任务要求

按照《中共固镇县委办公室 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镇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固办〔2017〕49号)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确定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要求,明确本地、本单位划界确权总体目标任务并逐条河流、逐座湖泊、逐项工程按划界、确权确定具体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

以《水法》《土地管理法》《河道管理条例》《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固镇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通知、技术标准为依据,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依法确权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和水利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2)目标任务

本次划界确权范围是县、乡、村三级河长制工作体系中确定的河湖及其相关水利工程。具体目标是2019年2月底前出台县级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8月完成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培训等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划界确权工作;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并完成划界工作的验收,2019年底前完成权属明晰、无争议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确权登记工作,2020年3底前基本完成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确权登记工作,2020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

4 划界确权依据和标准

4.1 划界确权依据

划界、确权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文件和工程设计、批复文件等依据,工程设计、批复文件可按工程逐项列出。

4.1.1 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9)《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1)《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1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1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8)《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19)《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4.1.2 规范性文件

1)《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4〕48号

2)《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76号);

3)《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

5)《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

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7)《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

8)《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1.3 规程规范、标准

1)《中国河流代码》SL249-2012;

2)《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

3)《中国水闸名称代码》SL262-2000;

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5)《防洪标准》GB50201-2014;

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7)《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8)《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

9)《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10)《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1)《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12)《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1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14)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地方性规范、规程和标准。

4.1.4 其它相关规章、文件等。

4.1.5 各工程设计、批复文件。

4.2 划界确权标准

一是明确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二是明确界桩制作、埋设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文件和工程设计、批复文件等明确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标准;或根据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节约利用土地等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划界、确权标准,并明确到各河流、湖泊、水利工程。满足管理、保护及工程安全需要。

4.2.1 河湖管理范围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一)、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4.2.2 堤防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优先按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二):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在管理范围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范围:

1)浍河、沱河及河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

2)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取土塘、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第二十五条:重要堤防渗水严重的堤段,应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由所在县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划定。

其他河流堤防护堤地范围及堤防保护范围可依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中的表3.1.2 护堤地宽度数值表和表3.2.1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数值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可根据河道相关规划中涉及的征、占地范围以及现状管理情况进行划界。

4.2.3 水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优先按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四):水闸的管理范围为:

1)大型闸为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2)中型闸为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3)小型闸为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其次按照《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进行划界。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应包括:

1)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

2)为保证工程安全,加固维修、美化环境等需要,在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划出一定范围。其值可参照《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表2.0.2确定。

注:1.若1、2、3级水闸,其规模为中型,则管理范围标准相应降低一级,若为小型则相应降低两级;2.堤防上的水闸,管理范围应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3.特别重要的水闸工程,经过设计论证,可适当扩大管理范围。

3)可按照水闸建设时的历史档案资料中的征占地范围及管理现状进行划界。

4.2.4 泵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五):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4.2.5 渠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六):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

4.2.6 排涝沟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参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六),大沟管理范围为沟口外5米至30米,中沟为沟口外3米至10米,小沟为沟口外2米至5米。

4.2.7 其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划定。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3 界桩制作、埋设标准

界桩制作、埋设标准按照省水利厅提供的规格、标准制作。

5 主要任务及实施安排

5.1 划界工作

明确开展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的工作流程;逐条河道、逐座湖泊、逐项工程确定划界所需完成的测量、制图、设立界桩、发布公告等工作任务和要求,逐项测算并统计汇总所需划界面积,测量、界桩埋设等工程量。

对于应完成划界面积、已完成划界面积和未完成划界面积的土地面积计算,可依据工程竣工资料、近期实测资料及相关测绘资料等,力求准确可靠,同时对比历史数据估算、分析数据误差,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应完成划界面积、已完成划界面积和未完成划界面积均不包括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滩地、水面。长度单位采用千米,保留2位小数;面积单位采用亩,保留2位小数;金额单位采用万元,保留2位小数。

5.2 确权登记工作

管理范围内土地应征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属,办理土地不动产权证。保护范围内土地不需征地确权登记。要明确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工作的工作流程,所需完成的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和土地登记等工作任务和要求。

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河湖和水利工程设施工程用地进行确权发证,具体为:

1)收集资料。组织人员认真查找各项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对照管理现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制定划界确权具体方案。

2)申请确权登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部门向县国土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地籍调查。根据工程类别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实地测量,并按法律程序由相邻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指界埋桩;在外业工作基础上,进行内业资料整理,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

4)审核颁证。由县国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国土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不动产权证,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权属。

5.3 实施安排

各单位应根据全县划界、确权工作安排,以及目标任务要求,逐条河道、逐座湖泊、逐项工程明确划界、确权的进度计划安排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

5.3.1 全县划界、确权工作安排

1)前期核查调研阶段宣传动员(截至2019年2月底)。

培训阶段,实施方案报批认真核实填报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情况表(情况表格式内容详见附表),对河道、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情况进行抽样核查调研,核查调研划界确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应划界、确权面积、已划界、确权面积等),未完成划界确权情况统计及费用估算(包括尚需划界、确权面积,经费测算依据,单价测算分析,总经费等),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步开展划界确权登记的打算等内容。

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做好前期宣传、疏导、协调等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通过召开培训会、群众座谈会和开辟宣传栏、制作宣传牌、发放宣传资料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向广大干部群众面对面宣传相关政策、法规,从而提高思想认识,消除分歧,为开展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对参加划界确权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制定辖区内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技术细则、进度要求、工作计划和验收标准;做好划界确权工作勘察、测绘等器具准备和标志界桩等物资准备工作。

县级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县级河长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需报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

2)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3月~2020年3月)

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实地勘测调查、测量绘图、造册登记,对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林木等进行详查并勘测丈量、取证,收集相关资料,明确土地、建筑权属,对所取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分类登记、上图,形成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带状图,用红线标注并建立划界确权工作档案。

县级管辖的河道及水工程应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2019年年底前完成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工作,2020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要设立界桩;将划界确权登记成果上报县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制作告示牌、统一界桩和公里桩进行定点立柱并现场埋设。同时采集界桩定位信息,汇同划界边线同步录入划界确权管理信息系统中,形成电子数据,为后期管理服务。对于权属清晰,符合条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国土部门办理。

3)总结验收、成果发布阶段(2020年4月~2020年6月)

各乡镇、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成果汇总、归档,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并组织验收。

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基本结束后,各相关机构可根据上级机构要求进行成果发布。依据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成果,组织相关单位开发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信息服务查询系统,并开展资料汇编工作。

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2014〕28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成立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办公室)。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领导组织,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5.4 成果管理

各单位应明确图纸、界桩、土地使用证等划界、确权成果的管理方式。

6 经费测算

说明经费测算编制依据;分析划界费用单价、确权费用单价及其费用组成;测算划界、确权所需经费。以及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为单项列表说明划界、确权工作量和经费,并分类汇总。

6.1 经费估算依据

6.1.1 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2月28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公布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地方关于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规定等。

6.1.2 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税总局令第49号,2008年2月26日),以及地方有关规定测算。

6.1.3 地籍测绘费、不动产登记费

按照《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

6.1.4 其他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重要文件及地方相关规定。

6.1.5 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的费用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其他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定的费用。

6.2 划界确权登记费用构成

划界经费主要包括地籍测绘费、界桩设置费、宣传标志牌设置费和其他费用。

地籍测绘费作为划界经费组成部分,在确权经费中不得重复计取。

界桩设置费主要包括制作、运输、埋设界桩等各项工作费用。

宣传标志牌设置费指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部分宣传标志牌费用,内容主要为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有关规定。

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划界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但现阶段未考虑到的费用,其他费用可按上述费用之和的比例进行估列。

确权经费构成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实施管理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费、咨询服务费)、基本预备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测算。

7 责任分工

县水利局牵头并负责《固镇县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技术指导、提供水利工程的基础资料及完成水利工程的地籍测绘、打桩放线和关联村居、单位签字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确权资料依申请进行登记发证工作;县发改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等部门负责涉及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县公安局负责处理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社会治安工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户承包地的调整工作和确权登记过程中矛盾纠纷协调工作等。

8 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单位要把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作为全面推行河长制重点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协调制度、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确保按照目标时间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强化资金保障

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所需工作经费按照中央、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筹集。由县水利局编制本级所需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局经批准后执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确保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3)建立健全制度

要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建立定期沟通通报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工作指导

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指导,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县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政策、经费等重大问题,并积极支持流域机构等部有关直属单位开展工作。

5)组织专业队伍

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面广量大、问题复杂,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抽调熟悉政策、组织协调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人员组建专门的工作队伍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切实满足工作需求。

6)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重要意义及法律政策的认识,为确权划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